近日,河南省郏县法院一起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人李某银行账户上多了1万元钱。
李某,男,建筑工人。2012年5月23日,李某在曾某承包的建筑楼房工程中干活时,不慎从一楼顶部摔下。之后,李某先后被送往郏县人民医院、平顶山市152医院接受治疗。经医院诊断,李某身体多处骨折,皮肤多处软组织损伤。出院后,李某多次找曾某协商医疗费及赔偿问题,曾某仅是口头答应却没有实际行动。同年8月,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曾某赔偿90719.17元。法院审理后判决曾某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76424.15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均无发现曾某的工商登记、车辆、房产等信息,也未发现其银行存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在多次实地走访调查曾某的个人收入状况时,发现曾某因身患疾病常年需要药物稳定病情,其主要收入来源就是以个人名义承接建筑工程,经过此次事故,再加上无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已无人找其承接建筑房屋。丧失收入来源后,曾某确无履行法院判决义务的能力。最终,执行法官依照相关规定裁定此案终结执行。
此案终结执行后,李某因家庭生活极其困难,申请了司法救助,同时法院也依法向辖区司法救助资金领导小组提交了司法救助请示。近期,司法救助领导小组通过专用账户向李某发放了1万元司法救助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