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上午,被执行人的委托人陈某主动来到河南省郏县法院执行局,要求和申请人协商还款事宜,并请求执行法官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冻结。
案情回顾:2013年4月,某房产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了《河道治理框架协议》,协议约定的河段范围内的采砂权归该公司享有。2014年5月,某房产公司和王某签订了《采砂协议书》,协议约定,该公司同意并允许王某在其治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生产活动,王某每采一立方砂石需向该公司交纳5元的管理费,为保证协议按约履行,王某向该公司交纳30万元履约保证金。协议签订后,由于种种因素,王某没有采挖砂石。2016年12月,因某房产公司与当地政府签订的《河道治理框架协议》中止履行,导致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采砂协议书》无法实际履行,王某欲从事采砂生产活动并据此获得相应收益的目的无法实现。之后,王某因讨要保证金将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判决该公司返还30万元保证金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执行法官依法向某房产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后,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该公司银行账户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遂依法对该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发现银行账户被冻结后,某房产公司立即委托陈某联系执行法官。据陈某称,该银行账户被冻结后已经给公司造成了不小的影响,如果不能及时解除冻结,后果将不堪设想。当天,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陈某和王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当场返还了1万元现金。
法官提醒: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依法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信息,一旦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就会采取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同时,法院会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黑名单”,限制其进行高消费;对于故意藏匿财产躲避执行的被执行人,法院会对其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同时,对于有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法院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