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这人太不仗义了,自己用钱让我们替他还,不行!我们找他去!”5月27日,被执行人徐某和被执行人李某商量后气愤地离开了法院。
2015年,徐某、李某二人给朋友王某提供担保,在郏县某银行借款21万元。借款合同到期后,王某仅支付了部分利息。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法院判决王某在规定期限内偿还本金及剩余利息,徐某、李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执行过程中,徐某、李某二人认为王某是银行借款的唯一受益人,责任应当由王某自己承担,因此对执行人员下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不以为意,既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也不报告个人财产状况。5月22日,执行人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发现徐某、李某的银行存款分别为3万元、2.7万元,遂依法扣划了这两笔存款。徐某、李某发现自己的钱“不翼而飞”后到法院“理论”,经过法官释法明理,二人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二人商量后决定去找王某。据悉,在徐某、李某二人的劝说下,王某已经向某银行偿还了剩余欠款。
法官释法: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本案中,徐某、李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因此执行法官依法扣划了二人的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