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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出房屋不交房 纳入失信着了慌

  发布时间:2018-05-25 16:25:24


    5月24日,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内,被申请人某房产公司委托人向申请人郑重承诺于月底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并在执行和解协议书上签上了姓名。

    2017年7月,刘某全款购买了郏县某房产公司的一套现房并与该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过后,某房产公司交付了同一栋楼的大部分房屋却迟迟不向刘某交房。多次催要无果后刘某将某房产公司诉至法院,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调解书生效后,某房产公司仍然不向刘某交付房屋,刘某无奈之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执行法官依法向某房产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要求该公司履行自己的义务并在规定期限内如实报告当前及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规定期限内,某房产公司未履行义务也没有报告财产状况,执行法官依法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得知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某房产公司立即委托员工王某到法院执行局表示愿意履行义务并在执行法官的主持下和刘某达成了和解协议。

    法官释法:法院应当将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的名单共有六种情形,(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本案中,某房产公司具有履行能力却不向刘某交房,符合第一种情形。同时,某房产公司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违反了财产报告制度,符合第四种情形。因此,执行法官将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予以惩戒。目前,某房产公司已和刘某达成和解协议,待某房产公司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后法院会依法将某房产公司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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