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告官的行政诉讼案件还能调解?没错!2018年4月18日,郏县法院就首次以调解方式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运用调解的方式结案,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更有利于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以平等姿态在合法合理合情的范围内化解矛盾,也更能从根源上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和谐。该调解书的出具为今后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2017年1月,某广告经营公司在收取某医院4000元广告费后,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及《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履行查验该医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义务,在该医院医疗广告证明文件不全的情况下,向其提供广告代理服务,致使该广告在某电视台播出,造成不良影响。同年7月,某区工商分局对该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处以30000元的罚款。决定作出后,某广告经营公司不服,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市政府依法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某区工商分局的处罚决定。同年11月,该公司因不服复议决定,遂向郏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某广告经营公司与某工商分局在郏县法院主持下多次进行协商,由于某广告经营公司态度良好,承认工作中存在失误,表示愿意进行整改并严格按照《广告法》的规定审查发布广告,且某工商分局在行政处罚过程中亦存在程序瑕疵,后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某工商分局将行政处罚决定中的罚款30000元变更为15000元,某广告经营公司同意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该罚款。至此,该案顺利审结。
法官释法:长期以来,对“民告官”行政案件,行政调解仅适用于行政赔偿诉讼。根据我国2015年5月1日新《行政诉讼法》对允许调解的范围作了扩充,即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在此次案件审理中,某工商分局对罚款的变更是在《广告法》规定的自由裁量罚款范围(5万以下)内,且未加重对行政相对人的处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