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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伐林木法不容 既担刑责又补种

发布时间:2018-04-09 08:24:34


    2018年4月3日,郏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滥伐林木案,分别以滥伐林木罪判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分别判处崔某、陈某、李某、姚某拘役六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至2000元,对崔某、陈某、姚某三人宣告缓刑。同时,五被告人共同承担滥伐林木151棵所需复植补种755棵树木的义务,鉴于五被告人住址不在平顶山辖区,法院同意其以支付复植补种费用的方式代替履行复植补种义务。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15日、17日,张某、崔某等五人超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滥伐杨树151棵,计活立木蓄积37.104立方米,检察机关对张某等五人以涉嫌滥伐林木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机关委托郏县某造林有限公司对在执法林内补种一棵树达到成活标准并抚育管护1年所需费用评估为30元,张某、崔某等五人对该评估报告均无意见。

    诉讼中,崔某、陈某等人自愿与郏县某公司签订代为补种协议,按照滥伐林木株树五倍承担复植补种义务,并支付补种费用共计22650元。由于目前正是植树造林的大好时机,为了督促造林公司按时完成复植补种任务,2018年3月28日,郏县法院联系县检察院、林业局、环保局等单位职工在眼明寺复制补种司法教育基地开展义务植树活动,共植树755棵。

    法院经审理认为: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张某、崔某、陈某、李某、姚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范围滥伐林木151棵,计活立木蓄积37.104立方米,数量较大,五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崔某、陈某、姚某、李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积极支付了复植补种费用,挽回了经济损失,均可从轻处罚。崔某、陈某、姚某对所居住的社区均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三人宣告缓刑。综合张某、崔某等五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前科劣迹情况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现,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判决作出后,张某、崔某等五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我们一方面严厉打击破坏环境森林资源类犯罪行为,一方面积极引导被告人采取复植补种等措施修复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恢复森林资源原有的生态容量和生态功能。同时,可将此作为酌定从轻的量刑情节为法院定罪量刑时提供考量。”承办法官说道。通过推行复植补种,不仅对犯罪分子起到了惩罚作用,更重要的是让被损害的生态环境尽快得到修复,还能促使罪犯早日回归社会,达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文章出处:行政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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