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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某某、付某某滥伐林木案

  发布时间:2017-11-13 10:21:52


    一、基本案情    

    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以800元的价格收购郏县白庙乡团东村村民宋某甲、宋某乙位于该村东河沟内的74棵杨树。宋某某、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梁某某、李某某、宋某丙,用自带的汽油锯、砍刀等工具,分别于2017年6月11日、6月12日将该74棵杨树砍伐,并将砍伐的杨树用三轮车拉至禹州市鸿畅镇寨子贾村的木材厂。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为17.1606立方米。2017年6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收购郏县白庙乡团东村村民宋某丁、李某某位于该村东河沟内的52棵杨树。宋某某、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用梁某某、李某某,用自带的汽油锯、砍刀等工具,于当日将该52棵杨树砍伐,被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伐杨树立木蓄积为13.9256立方米。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梁某某、李某某、宋某甲、李某某、宋某乙、陈某某、宋某丙的证言材料,户籍证明、抓获证明、无前科证明,指认笔录、指认滥伐现场图、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郏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郏森公(刑)鉴聘字[2017]0001号鉴定聘请书、工程师资格证书以及郏森公(刑)扣字[2017]0001号、0002号扣押决定书等证据证实。 2017年9月19日,被郏县人民检察院以滥伐林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二、裁判结果  

    2017年10月24日,郏县法院对宋某某、付某某被指控滥伐林木罪一案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宋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二、被告人付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三、典型意义  

    在当前环境保护日趋迫切的形势下,法院系统也以深化司法改革为契机,以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为抓手,创新审判理念,建立生态保护新模式,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的司法保护力度。

    本案中,被告人宋某某、付某某二人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森林管理法规,滥伐林木,数量较大,侵犯了国家对林业资源的管理制度,不仅对生态环境资源造成了严重破坏,而且二人也触犯了法律,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受到了法律的严格追责。同时,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宋某某、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二被告人均可从轻处罚。郏县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二被告人做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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