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吴某与被告某吴系亲属关系,原告居西,被告居东。
2010年农历12月13日晚上8点左右,被告家发生火灾,导致原告家北屋四间瓦房东头的一间后坡烧损。张某在火灾中受伤,后在郏县中医院治疗,被告支付了2000元医疗费。经被告的女婿韩某和原告之子吴某协商,双方为张某的医疗费和修理房屋立有字据,后被告未按字据规定的时间给原告修理房屋,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解决。
2011年8月7日薛店法庭的同志接到此案后,考虑到夏天雨季马上来临,如果按法律程序进行下去,一是时间长,二是双方矛盾会更大,影响修房。在这种情况下,就马上通知被告到法庭进行调解,从亲情给被告做工作,在法庭同志的耐心说服下,被告终于同意修理房屋,原告张某也放弃了赔偿的各项费用。
8月14日双方达成了协议。通过调解,使双方的矛盾得到了及时的解决,有效的化解了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