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4月薛店法庭受理一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一案。原告曾某(女)与被告刘某(男)同居后生育一女,不满2周岁,由被告抚养。原告于半年前外出,其女一直由被告的父母照顾。现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并分居生活,原告请求女儿归其抚养。诉讼中,通过做双方的工作,但双方为争子女的抚养权互不相让,原告表示将官司打到底,也要把女儿争夺回来,而被告则表示原告患病,行动不便并将女儿丢弃家中不管,坚决不让原告抚养。
庭审后,考虑到这是一起子女抚养案件,根据法律规定,2周岁以下的子女属于哺乳期,原则上应归女方抚养,如果判决女儿归原告抚养,再得不到执行,双方的矛盾会进一步加深,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于是薛店法庭的同志找到原、被告的亲朋好友,又找到双方的介绍人帮助做工作,就这样一次不行,两次、三次地分头做双方的思想工作,劝他们双方多为孩子着想,谁抚养都是父母的子女。在庭审后经过20天的不懈努力,双方终于对孩子的抚养问题私下达成了协议,并坐在一起握手言和,感谢法庭同志辛苦了。原告于当日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