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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振拒不执行判决案

  发布时间:2017-07-17 10:34:23


    ——被告人李振在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情节严重,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一)基本案情

    郏县人民法院审理宋兆榜与被告人李振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2月7日作出(2001)郏经初字第416号经济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李振欠原告宋兆榜借款本息8万元,于2002年6月30日前全部偿清(逾期偿还,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贷款利率双倍计算迟延履行金)。调解书生效后,李振未按裁定执行。郏县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15日立案执行,被告人李振分别于2003年、2004年履行了2000元、1800元后,剩余款被告人李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侵犯了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发后,被告人李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综合考虑,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振从轻处罚,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拒不执行判决罪案件。被执行人余心良在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履行了部分义务,剩余义务被执行人李振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仍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符合拒不执行判决罪的构成要件。案发后,被执行人李振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全部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法定义务,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综合考虑,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振从轻处罚。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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