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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亚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发布时间:2017-06-15 10:32:03


    ——被执行人有能力而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一)基本案情

    2016年1月,李亚峰驾驶豫DNJ708号轻型普通客车与毛书欣驾驶的“金彭”牌电动三轮车相撞,双方因事故责任赔偿问题发生争议。2016年10月,毛书欣向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2月,郏县法院依法判决李亚峰向毛书欣支付交通事故中的所造成的各项损失共9万余元。判决生效后,李亚峰拒绝履行赔偿义务,2017年4月,毛书欣向郏县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李亚峰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亦不报告财产。

    因李亚峰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毛书欣于2017年5月26日向郏县法院提出刑事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李亚峰的刑事责任。双方在审理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该案执行完毕。2017年6月,郏县人民法院依法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李亚峰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李亚峰有车辆和房产,完全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偿还赔偿款。但李亚峰在规定时间内既不履行义务也不报告财产,对其进行拘留后仍不履行。李亚峰的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依法应予惩戒。该判例警示所有被执行人要依法配合执行,对于有明确财产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有权提起刑事自诉。任何人试图挑战司法权威和法律底线,都将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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