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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人民法院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通知书

发布时间:2017-07-03 10:12:25


郏县人民法院

关于敦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的公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司法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诚信守约的社会风尚,深入推进“用两到三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将依法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二、在本院有执行案件且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之前未申报财产或财产发生变动后未重新申报的,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必须主动到本院如实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对被执行人、有关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予以拘留或罚款。

    三、将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并在电视、报刊、网络、广告等平台公告,予以曝光;被执行人系公司或党政机关的,同步公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对于被执行人系公职人员的,在依法纳入失信名单同时并向其所在单位及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进行信用惩戒。

四、凡是纳入失信名单的被执行人及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及影响义务履行人,一律限制消费,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前款人员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本院依法予以拘留、罚款。经拘留、罚款后仍拒不执行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本院按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人的刑事责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的;

(五)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六)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的;

(七)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

(八)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

(九)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十)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的;

(十一)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的;

(十二)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欢迎申请执行人及社会公众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和下落,并监督限制被执行人的高消费行为,共同营“失信寸步难行,守信海阔天空”的法治氛围,本院将为举报人严格保密。

本院严厉敦促:生效法律文书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具有国家强制力,当事人必须履行。所有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应主动向债权人或者自觉到法院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否则,将依法受到法律严惩。

监督电话:0375-2761885

特此公告。

                                

                                      

                                      2017年7月1日

 

责任编辑:郏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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