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动物伤人上法庭,法官速调化纠纷

  发布时间:2011-05-27 11:47:58


    5月21日,我院民一庭速调了一起因马戏团马匹踢伤人眼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马戏团赔偿学生张某损失14600元。

    5月7日上午11时许,13岁的学生张某在郏县体育场被安徽马戏团散放在草坪吃草的马匹踢伤眼部,张某随即被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张某及其法定监护人认为,安徽马戏团的马匹踢伤张某,没有对其马匹尽到管理的责任,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郏县教体局作为郏县体育场的经营人和管理人,未尽到职责,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马戏团也愿意赔偿,但通过多次协商因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张某及其监护人一纸诉状将马戏团和教体局告上了法庭。

    民一庭的法官收到案件后,考虑到该案的特殊性,如果解决不及时,势必会对张某的身心造成伤害。通过了解得知双方关于赔偿数额的分歧并不大时,庭长刘国欣迅速将双方当事人通知到庭,使双方当事人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随后,又分别向当事人讲清道理、释明法律,分析利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做了大量细致的调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当庭履行了14600元的赔偿款。    

    我院在办理民商事案件过程中,将调解灵活运用到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又快、又好的解决纠纷,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本次速调处理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便是办案法官贯彻这一原则的生动体现。

文章出处:郏县法院网    


关闭窗口

您是第 3881377 位访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