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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引纠纷 法官倾心促调解

  发布时间:2017-03-03 09:37:13


    2月23日,郏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处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官的释法析理得到了当事人的理解和赞同,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016年6月12日,原告冯某乘坐女儿赵某驾驶的电动车沿郏县某路由北向南行驶时,与被告王某驾驶的小轿车相撞,造成冯某受伤。经交警队认定,被告王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至医院抢救治疗,被告仅支付部分医疗费后便不再赔偿其他损失。被告王某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2017年1月13日,冯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王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车损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是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大多数交通事故纠纷由于保险公司、车主、受害者之间对赔偿标准达不成一致意见,多数以判决结案。本案法官综合考虑标的额和双方对案件事实的意见,认为调解有望,于是通过电话沟通、当面释法明理等方式多次给双方做工作,并提出和解方案。最终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了承办法官的建议,达成了协议:由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各项损失8800元,被告王某自愿放弃200元垫付款,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至此,该案得以调解结案,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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