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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公司停产为由赖账 法官助力农民工讨薪

  发布时间:2016-12-22 12:12:15


    当事人以公司停产为理由,拒不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以为变更法定代表人就可以推脱责任,却难逃法官的一双慧眼,最终被法院依法判决履行义务。

    2015年3月,原告段某与被告某开发公司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书》,对某公司的原斜井的矿石资源进行回采。由于该公司未支付工资,工程停工。经结算,该公司欠段某班组工资57万余元。后该公司支付段某4万元,剩余款项一直未付。故段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该公司支付段某班组工资款。

    法院受理该案件后,承办法官了解到原告段某为湖北省人,且被告在出具欠条后曾两次变更法定代表人,给法官查明案件事实带来了困扰。为使案件顺利审结,及时让原告拿到工资款,承办法官多方做工作,并联合当地政府共同做工作,最终确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期进行开庭审理,并依法判决被告某开发公司在规定时间内支付原告段某班组工资款53万余元。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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