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至22日,郏县降下了今年冬天的第一场大雪。寒风萧瑟,雪花飞舞,但恶劣的天气阻挡不住郏县法院执行法官外出办案的脚步,毅然奔赴千里之外开展执行工作。
郏县法院在审理冯某与郭某、秦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冯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郭某、秦某所有的昆山新光明精密磨具科技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在97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做担保。郏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冯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依法作出裁定,准予在97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
11月22日早上,气温已在零度以下,大雪纷飞。怕被执行人转移被保全财产,损害申请人利益,我院执行法官在向院领导汇报后,毅然冒着大雪不顾路途遥远,立即奔赴千里之外的苏州市昆山市。路上由于积雪太厚,汽车行进速度很慢,平常需要10个小时的车程,如今却用了12个小时。执行法官到达昆山市时,已是晚上19点。经过短暂休息后,法官即匆匆赶往昆山新光明精密模具科技有限公司,当场对郭某、秦某所有的机器设备在规定范围内进行了查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