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4日,郏县法院民二庭高效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当事人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被告及时履行义务,该案实现案结事了,收到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5年12月6日18时,张某驾驶一微型普通客车,沿236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郏县某路段时,将由西向东横过道路的行人王某撞伤。而后,王某被送往郏县医院住院治疗。郏县公安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为,张某驾驶机动车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没有保持安全车速,其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张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没有按交通信号规定通行,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没有在确认安全后通过,其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王枝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后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为:王某损伤致残程度评定为九级伤残。
法院认为,本案中张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王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事故的发生导致王某受损,王某依法请求赔偿,法院予以支持。经依法核算,事故发生后,王某的各项损失费用共计55850.03元。因肇事车辆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王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23559.2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限额内赔付10000元,不足的13559.2元,张某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因行人横过道路,应按6:4比例承担,即张某应赔偿60%即8135.52元。王某的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检查费、交通费共计32290.83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伤残死亡赔偿限额范围内赔付。王某在住院治疗期间,张某支付现金10000元,扣除张某应承担的赔偿款8135.52元,余款1864.48元,应从保险公司应赔付王某32290.83元中扣除,由保险公司支付给张某。遂依法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某40426.35元;支付给张某垫付款1864.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