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陪审制度是现代司法民主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制度,虽然我国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陪审员参与民事执行工作,但笔者认为,应当改变人民陪审员只能参与审判工作的观念,人民陪审员也可以参与执行工作。这与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化的精神相契合,有助于推进和增强司法民主化程度,实现执行公正,改善执行环境,提高执结率和降低执行信访率,促进社会和谐。
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的优点有:
1、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利于制定科学有效的执行方案。即邀请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背景的人民陪审员参与专业性较强案件的执行,充分听取并吸纳合理的专业意见,使执行方案更具有专业性和可执行性。
2、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利于发挥陪审员的“人缘”“地缘”优势。在执行中,人民陪审员有着特殊的中立性、亲和力和群众威望,利用他们在案件协调中所具有的价值特点,与当事人进行释法说理,有利于价值沟通,提高执行和解率,化解涉执信访,降低执行成本,缓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提升执行工作的效果和法院公信力。
3、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有利于营造良好的执行环境。陪审员参与执行可将参与执行中了解到的执行程序、法律法理、执行风险等向身边群众讲授和有关部门反映,使群众执行法律知识增加,守法意识增强;从全社会范围来讲,其宣传教育的效果无疑是巨大的。
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良好的执法环境,做好法院执行工作要讲究执行的科学性,让人民群众参与法院工作,让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无疑能极大促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改变群众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错误认识和抵触情绪,树立执行工作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