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郏县法院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依法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雷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被告人雷某某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郏县县城某路交叉口处时,与同向等候左转弯指示信号的马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追尾相撞,致雷某某、马某某,雷某某驾驶客车的乘车人雷某甲,马某某驾驶小型轿车的乘车人沙某某、王某某、郝某某、马某甲、王某甲受伤,两车均不同程度损坏。郏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雷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交通事故鉴定所检验鉴定,从送检的雷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5.99mg/100ml。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雷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侵犯了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雷某某认罪态度尚好,且能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对其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特别提醒:醉驾猛于虎,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记不要酒后驾车, 否则一旦酿成意想不到的悲剧,则后悔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