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郏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

  发布时间:2016-06-30 09:39:46


    6月28日,郏县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法院以被告人梁某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梁某某在郏县黄道镇黄南村其经营的豆腐菜店开始使用君发牌得劲儿泡打粉制作油条,并卖给附近群众。2015年8月,郏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协同河南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随机对其制作的油条进行抽样检验。经河南中检集团中原农食产品检测(河南)有限公司检验,梁某某生产的油条中铝含量为318.6mg/kg。按照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铝的残留量≤100mg/kg。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某生产油条过程中,过量添加食品添加剂,致使其生产、销售的油条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侵犯了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鉴于被告人梁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被告人梁某某表示不上诉。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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