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花季儿童,却遭受病痛折磨,父母为其看病花费数十万,却不见病情好转,家中已一贫如洗,债台高筑。无奈向社会发出倡议,请求社会爱心人士给予帮助。在接到倡议后,郏县法院积极响应县妇联的号召,动员干警积极为患病的陈某某捐款,并将爱心送到陈某某家中。
因陈某某现已瘫痪,其父亲陈某于2016年年初依据2009年9月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向人寿保险公司索赔。该合同于2009年9月28日生效,合同险种名称为“国寿瑞鑫两全保险(分红型)”,交费年限为10年,年交费3000元,基本保险金额14903.13元,保险期间为75年。投保人陈某依约向保险公司缴纳了保险费。2015年10月,陈某某被医院诊断患肾上腺脑白汁营养不良疾病,2016年1月需住院进行骨髓采集术。但保险公司于2016年3月作出拒绝给付保险金的通知。无奈之下,陈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
审理过程中,郏县妇联积极派人出庭作证,证明陈某某为未成年残疾人。为保护残疾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办法官认真研究案情,紧扣法律规定,查清案件事实,认为投保人陈某与保险公司达成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陈某某现已瘫痪,符合附加合同条款第五条重大疾病第九条瘫痪的规定,陈某依据合同约定请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符合法律规定。遂在庭审结束后及时判决保险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
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每个人都有责任为他们营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近年来,郏县法院通过开展保护“三留守”人员合法权益、“关爱留守儿童城乡孩子手拉手”、援建“亲情家园”、送法进校园、捐赠献爱心等系列活动倾力为孩子们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