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6日,郏县法院民二庭成功审结该院第一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案。
2014年6月12日,某商业银行与郏县某公司签订了一份《人民币流动贷款合同》,该公司贷款500万元。2014年6月13日,任某甲与该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为郏县某公司在授信额度45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并以任某名下的房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同日,任某乙也与该银行签订了一份《最高额抵押合同》,为郏县某公司在授信额度330万元范围内提供担保,并以任某乙名下的房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贷款期间,郏县某公司违约停止支付利息,贷款到期后,该公司尚欠贷款本金451余万元未支付。银行诉至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
受理该案后,考虑到该类案件为新型案件,涉及新《民事诉讼法》新增的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的适用问题,承办法官立即联系到被申请人任某甲、任某乙,依法审查案情,认真理清案件事实,在双方对事实无异议的情况下,依照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对被申请人任某甲、任某乙抵押房屋采取拍卖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某商业银行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由于此案件是该院审理的第一起实现担保物权案,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查阅了大量资料和案例,积极向处理过该类案件的同级法院请教,最终顺利审结此案。该案的成功解决,为郏县法院今后处理该类案件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