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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动打人本不该 致人轻伤负刑责

  发布时间:2018-08-29 08:38:03


    同村村民本应和睦相处,因为琐事就出手伤人真是不应该。8月28日,郏县法院依法审结了赵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处其有期徒刑九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与本村村民李某两家责任田相邻。2016年10月,赵某与李某在责任田内因地界问题,双方发生口角并相互殴打,在打架过程中,李某用荆梢抽打赵某,赵某持土块砸李某,将李某胸部砸伤。经法医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11月,赵某到郏县公安局投案,诉讼中赵某赔偿了李某的经济损失,得到了李某的谅解。

    郏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赵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成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李某对该案的发生有过错,且赵某系初犯、偶犯、又认罪悔罪,得到被害人谅解,可对赵某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赵某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造成的后果,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郏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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